购物网站标价错误,风险由谁承担

在2018年的“双11”活动中,苏宁易购平台的茵曼店部分产品在促销折扣设置上出现了失误,将9折设置成了0.9折,导致售价低于实际成本,涉及订单金额达500万元。该公司决定与购买者沟通,劝他们退货,同时承诺给予购买者一定的补偿。但部分消费者对此处理方式十分不满,认为商家自己的错误不应该让消费者来买单。在仅仅5天后,东方航空App在2018年11月17日凌晨进行价格维护时出现参数异常,多条国内航线头等舱或商务舱往返机票最低只需90元。面对该错误,东航承诺:所有机票全部有效,旅客可正常使用。既践行了契约精神,又借此进行了一次新飞机的营销,赢得了广泛赞誉。尽管不同企业应对标价错误问题的处理,存在公关营销策略的考虑,但从法律上究竟要如何定性并分配由此产生的风险,确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网络购物中,网站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由消费者选择特定服务或商品后提交订单,商家确认订单后发货。网站标价错误的风险由谁承担,取决于合同成立时间点的认定。而其关键在于,网站发布的购物信息性质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因包含“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而具有法律效力,要约邀请则仅是希望对方发出要约的表示而无法律拘束力。司法实践中,要约说与要约邀请说均有法院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标价性质的问题,并非通过概念界定来分析事物本质的过程,而相当程度是利益衡量、公平合理分配合同风险的问题,应当结合具体情境分析。在网页有非常明显的促销标识或限时抢购的情形下,即使标价低于一折,消费者仍有理由相信商家有“该信息受到拘束”的意思;但在网页无任何促销迹象时,消费者即应当预见明显偏低的价格存在标错的可能,进而不能主张法律的保护。如果为了吸引消费者流量或刷销售量,商家故意标错价格后再要求取消订单的,应当按照“真意保留”的法理要求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网络标价错误纠纷,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见,网络购物标价信息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要约,合同自消费者提交订单时成立,商家应当承担标价错误的风险;同时,法律允许网站通过服务格式条款排除标价的拘束力,以控制其经营风险。但第二款附加了一定限制,即“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换言之,即使网商在服务条款中保留了决定交易是否成立的权利,但只要消费者已支付价款,网商仍应受该合同拘束,显然更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合同编”第283条第二款对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定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购物网站的标价是否“符合要约条件该规定”,应当结合具体交易情境来分析。此外,在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时,购物网站仍通过格式条款保留订单成立决定权的,显然不合理地免除了其责任而加重了消费者风险,当然可以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可见,该草案采纳了与电子商务法基本相同的规则。

  当然,购物网站在享受互联网技术为商业模式带来的便捷时,要更加谨慎地避免潜在的标价错误风险。否则,即使可以通过诉讼或公关化解风险,但商业信誉的损失却不易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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